梧州市名人档案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0-12-13来源: 本站 打印

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

       

 

梧办[2007]41

 

 

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梧州市名人档案征集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了全面记录梧州市历史真实面貌,向社会展示我市的人才风貌,启迪和激励后人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梧州贡献力量,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名人档案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4    月19    

 

 

 

 

 

 

 

 

 

 

 

 

 

 

梧州市名人档案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征集、管理和利用,为梧州积累历史、文化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是指历代梧州籍(含31市)或曾在梧州境内长期工作过非梧州籍的政界、军界、农工商界、科技界、文教卫体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人(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范围是:

(一)政界:担任过市级(包括现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人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

    (二)军界:具有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广州军区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者及在军事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军事活动家、军事科学家;

    (三)农工商界: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农业生产者、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自治区最高科技奖项获得者;

    (五)文化教育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有较深造诣的,成就突出的作家、演员、书画家、音乐家、教师、医生、学者等;

    (六)体育界: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他重大国际、国家级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七)宗教界:宗教界知名人士;

   (八)著名社会活动家、著名华侨领袖、著名民间艺人。

第三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主要活动的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履历表、学历证书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书稿、手稿、书画作品、研究成果、奖章、奖状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介绍性报道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信函、谱牒、任命书、聘书等各类证书;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如录像带、照片、录音带、光盘等;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四条  征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征集;

    (二)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向市档案局(馆)移交;

    (三)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局(馆)捐赠、寄存;

    (四)对其他档案馆及有关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涉及名人的档案、史料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集、复制或交换。

第五条  征集名人档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档案局(馆)接收名人档案,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市档案局(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二)接受捐赠名人档案时,市档案局(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档案证书》;

    (三)接受寄存名人档案时,市档案局(馆)与寄存者签订《寄存档案协议书》。

第六条  市档案局(馆)应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梧州市名人档案进行价值评估和鉴定。

第七条  市档案局(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名人档案的丢失和损坏,并逐步实现名人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第八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第九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和免费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档案局(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名人档案  征集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

抄送: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

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2007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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