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20-10-30来源: 本站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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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梧州市档案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梧州市档案局管理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3103787

监督电话

0774—3103789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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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但保管条件恶劣或者有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的档案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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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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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市本级负责重大、跨区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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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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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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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强制代保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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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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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应当告知档案所有者对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的档案进行代保管。   

2.审核责任:对是否需要代保管的档案进行审核。    

3.执行责任:对档案所有人的档案强制代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4.监管责任:档案主管部门应该就档案代保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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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档案流失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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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代保管措施的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管理科负责人和

实施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

擅自改变代保管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廉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强制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管理科负责人和

实施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

损毁代保管档案的

实施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保管档案据为己有的

实施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

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代保管的不代保管的

实施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