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档案局“双公示”目录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8-11-01来源: 本站 打印


                                                                                   

         梧州市档案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梧州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四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各级档案馆
 2 梧州市档案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3 梧州市档案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    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