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档案局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事项清单及一次性告知书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8-10-08来源: 本站 打印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市档案局 填报人员:任开芸         联系方式:3103036
序号 主项事项名称 子项事项名称(无拆分子项则不填) 办理项事项名称
    (无拆分办理项则不填))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主体 备注
1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档案局
2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市档案局
3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其他行政权力  市档案局
4 专门档案馆设置的统筹规划 专门档案馆设置的统筹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  市档案局
5 城市建设   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档案局 
6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档案局
      说明:"最多跑一次"事项是指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只需要到办理地点跑一次即可办结的事项,如即办件或办理结果提供邮递服务。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局(馆)政务窗口服务指引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申报材料

审批时限

审批收费及依据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1.  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拟延期开放档案的情况说明

4.拟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文件及目录(必要)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2档案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1.  申请书

2.      提前或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目录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1997年7月28日起实施)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1.  申请书

2.      对拟接收档案的情况说明

3.      移交部门或组织同意移交档案的证明材料

4.拟接收档案目录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

 

 

 

不收费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06〕2号发布,2006年6月14日起实施。)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1.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

 

   不收费